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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8 條

二十八、保護令應於發後二十四小時發送當事人、被害人、發生地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法院於四小時內核發之緊急保護令,並應先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發生地警察機關。 關於保護令之撤銷、變更、延長、抗告裁定,均應發送當事人、被害人、發生地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核發後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者,經聲請人撤回聲請或法院駁回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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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有關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28條,其內容指出保護令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發送給當事人、被害人、發生地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四小時內核發的緊急保護令,法院應先通過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其傳送至發生地警察機關。 另外,關於保護令的撤銷、變更、延長、抗告裁定,也應發送給當事人、被害人、發生地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而暫時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核發後,若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的聲請者,當聲請人撤回聲請或法院駁回時,同樣適用相關通知發送的規定。 這些解釋是根據上述的法規資料提供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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