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保護令事件終結後,書記官應確實登錄「司法院家暴被害人資料庫」並儘速報結;終結要旨為駁回者,報結時應於辦案進行簿登錄「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駁回原因紀錄表」。 法院辦理公示送達及裁判書公開作業時,不得揭露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 前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照片、影像、聲音、住居所、就讀學校與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或與其之關係等個人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