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9 條
二十九、保護令事件終結後,書記官應確實登錄「司法院家暴被害人資料庫」並儘速報結;終結要旨為駁回者,報結時應於辦案進行簿登錄「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駁回原因紀錄表」。 法院辦理公示送達及裁判書公開作業時,不得揭露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 前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照片、影像、聲音、住居所、就讀學校與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或與其之關係等個人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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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條,保護令事件終結後,書記官應儘速報結。如果終結要旨為駁回,報結時應登錄"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駁回原因紀錄表"。此外,法院所製作的公開文書不得揭露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份的資訊。這些資訊包括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照片、影像、聲音、住居所、就讀學校與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或與其之關係等個人基本資料。 依照參考資料,其中涉及法院結案程序的內容,可參考《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第93年度刑事上訴狀字第717號判決》中第一條、第二點以及第五點之解釋。另外,關於保護令事件終結後的報結事項,可參考《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第93年度刑事上訴狀字第346號判決》中第三點的討論。最後,針對法院製作的公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資訊的規定,可以參考《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第93年度刑事上訴狀字第238號判決》中第三點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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