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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法院處理保護令事件及其他涉及家庭暴力之案件,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授權人員,得透過法務部「單一登錄窗口」對外連結查詢資料中之「家暴及性侵害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及內政部建置之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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