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法院處理保護令事件及其他涉及家庭暴力之案件,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授權人員,得透過法務部「單一登錄窗口」對外連結查詢資料中之「家暴及性侵害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及內政部建置之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法院在處理保護令事件及其他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時,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授權人員可以透過法務部的「單一登錄窗口」對外連結查詢資料中的「家暴及性侵害資訊連結作業」系統,來查詢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及內政部建置的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法院有關家庭暴力的案件所需的資料,以更好地評估案情並作出適切的判決。透過查詢資料庫,法官可以獲取相關的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和跟蹤騷擾電子資料,這有助於法官了解被告過去是否有相似的案件或紀錄,並判斷是否需要進一步的保護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告在過去被核發過保護令並有相關的家庭暴力行為,法官可以透過連結到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查詢被告的紀錄和相關事實。這樣的資訊將有助於法官更好地評估案情,並做出適當的裁決。 資料來源:法務部「家暴及性侵害資訊連結作業」系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