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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三十、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認當事人間有家庭暴力情事而進行和解或調解時,宜將本法第四十七條所定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之事由載明於筆錄。但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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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當法院在訴訟或調解程序中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家庭暴力情事並進行和解或調解時,必須在筆錄中詳細記載相關事由。然而,根據該法第47條的規定,保護令的案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這意味著當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時,法院必須在筆錄中明確記載相關事實,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護。此外,根據法律規定,不允許在保護令案件中進行和解或調解,這是為了確保被害人的安全和福祉。如果當事人希望解決爭端,他們可以尋求其他解決方法,但在保護令案件中是不被允許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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