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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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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認當事人間有
家庭暴力
情事而進行
和解
或調解時,宜將本法第四十七條所定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之事由載明於筆錄。但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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