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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二、債權人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調查保護令事件之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前,宜斟酌下列事項: (一)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及其他特定家庭成員之安全。 (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三)被害人是否充分瞭解調查及勸告之程序,以及對其安全及權益可能造成之影響。 (四)被害人、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影響之程度。 (五)相對人之狀況是否適合進行調查及勸告。 (六)調查及勸告之急迫性及實效性。 法院認有進行調查及勸告之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其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特定家庭成員及所有參與調查及勸告人員安全之適當必要措施,並準用第十點第二項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過程中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應隨時停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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