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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三十二、債權人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調查保護令事件之義務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前,宜斟酌下列事項: (一)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及其他特定家庭成員之安全。 (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三)被害人是否充分瞭解調查及勸告之程序,以及對其安全及權益可能造成之影響。 (四)被害人、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影響之程度。 (五)相對人之狀況是否適合進行調查及勸告。 (六)調查及勸告之急迫性及實效性。 法院認有進行調查及勸告之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其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特定家庭成員及所有參與調查及勸告人員安全之適當必要措施,並準用第十點第二項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過程中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應隨時停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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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法院在決定是否調查保護令事件之前,應斟酌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以及其他特定家庭成員的安全情況。 2. 法院需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3. 法院應評估被害人是否充分瞭解調查和勸告程序,以及這些程序對其安全和權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4. 法院需考慮被害人、相對人和未成年子女之間的互動情況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程度。 5. 法院應評估相對人的狀況是否適合進行調查和勸告。 6. 法院應考慮調查和勸告的緊迫性和實效性。 7. 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和勸告時,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和少年、特定家庭成員以及所有參與調查和勸告的人員的安全。同時,法院應遵循第十點第二項和本法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在處理過程中,如果認為有危害安全的風險,應立即停止處理。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為法院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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