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三十三、法官辦理刑事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於判決書中具體載明被告與被害人間具有本法第三條所指之家庭成員關係,並說明其屬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家庭暴力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條,法官在辦理刑事家庭暴力案件時,必須在判決書中詳細記載被告和被害人之間具有家庭成員關係,並說明這些行為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中所指的家庭暴力罪。這一條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在裁決時能充分考慮到涉及家庭暴力的特殊情況和法律責任。 例如,在第一個案例中,法院在判決書中詳細記載了被告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所為之暫時保護令的事實和理由,並引用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這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案例,說明了法官如何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裁定刑罰。 在第二個案例中,法院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明文規定,確定被告與告訴人之間的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屬於家庭暴力。法官還詳細說明了被告違反法院所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的情況,並確定了被告犯下了違反保護令罪。這個例子說明了法官如果判定被告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家庭暴力行為,應該根據法律對其進行處罰。 以上兩個案例都清楚地展示了法院如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相關條款來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並對該法律的適用範圍和惩罰措施進行了解釋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