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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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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法官辦理刑事
家庭暴力
案件時,應於判決書中具體載明
被告
與被害人間具有本法第三條所指之家庭成員關係,並說明其屬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家庭暴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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