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法官辦理刑事家庭暴力案件時,應於判決書中具體載明被告與被害人間具有本法第三條所指之家庭成員關係,並說明其屬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家庭暴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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