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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五、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實施羈押,應審酌被告是否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有無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及羈押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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