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5 條
三十五、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實施羈押,應審酌被告是否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有無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及羈押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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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規定,法院在實施羈押時,需考慮以下事項:被告是否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根據該法第31條第1項所設定的應遵守條件、是否存在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可能性,以及羈押的必要性。 根據參考資料,法院在審判家庭暴力案件時,會審慎考慮被告是否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第1項所設定的應遵守條件。同時,法院也會考慮是否存在被告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可能性,以及實施羈押的必要性。例如,如果被告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或有可能再次實施類似犯罪,法院可能認為羈押是必要的,以確保社會秩序和保障社會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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