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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6 條

三十六、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應送達於被害人之司法文書,如被害人及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為同一者,應分別送達,不得互為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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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必須注意以下事項: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4條及第37條的規定,應將司法文件送達給受害人和被告。如果受害人和被告的送達地點相同,則應分別送達給他們,不得相互代收。 範例: 如果家庭暴力案的受害人和被告住在同一個地址,法院應將相關的司法文件分別送達給他們,而不是由其中一方代收。這是為了確保受害人和被告都能獨立地收到文件並了解案件的進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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