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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應送達於被害人之司法文書,如被害人及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為同一者,應分別送達,不得互為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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