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法院就被告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為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並應將緩刑宣告事由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除顯無必要者外,應視實際情況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一款或數款事項。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撤銷受保護管束人緩刑宣告,法院不得逕依職權為之。惟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聲請,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