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通常保護令,由法院經審理程序後以終局裁定核發之。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並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前二項規定,於法院依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核發民事保護令時準用之。
四、通常保護令,由法院經審理程序後以終局裁定核發之。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並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前二項規定,於法院依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核發民事保護令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