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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四、通常保護令,由法院經審理程序後以終局裁定發之。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並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前二項規定,於法院依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核發民事保護令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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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4條提到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通常保護令必須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並以終局裁定的形式核發。然而,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結束之前,法院有權根據聲請或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並可以適用本法第63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核發民事保護令。這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在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前暫時核發保護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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