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五、保護令事件之聲請人不以被害人為限,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得提出聲請。但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緊急保護令,限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為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均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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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法條,保護令事件的聲請人不僅限於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以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都可以提出聲請。然而,根據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緊急保護令只能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程序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都不能提出此類保護令的申請。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名警察發現一個家庭存在暴力行為,他可以提出保護令的申請,以保護受到暴力侵害的成員。另外,如果一名檢察官被告知有關家庭暴力案件,他也可以提出保護令的申請來保護受害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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