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保護令事件之聲請人不以被害人為限,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得提出聲請。但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緊急保護令,限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為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均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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