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六、被害人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身心障礙者,其本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亦得為其聲請之;以本人名義為之時,除其法定代理人為相對人外,宜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聲請。 被害人為身心障礙之成年人而未受監護宣告者,其本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亦得為其聲請之。 成年之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亦得由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聲請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之情形,宜斟酌下列情狀定之:(一)被害人之身體狀況。 (二)被害人之精神狀況。 (三)被害人當時之處境。 (四)有家事事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得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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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當被害人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時,可以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程序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和暫時保護令;如果以本人名義聲請時,除非其法定代理人是相對人,否則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另外,成年的被害人如果身心障礙但未受監護宣告,則可以本人或其程序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其聲請通常保護令和暫時保護令。如果成年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則可以由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作為聲請人。在考慮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的情形時,應該斟酌以下情況:被害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當時的處境,以及是否符合家事事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的情形。 參考資料:台灣法學雜誌委員會叢刊第20期《個人救濟法之研究(上)》,作者:王嘉焜;台灣法學雜誌委員會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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