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被害人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身心障礙者,其本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亦得為其聲請之;以本人名義為之時,除其法定代理人為相對人外,宜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聲請。 被害人為身心障礙之成年人而未受監護宣告者,其本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亦得為其聲請之。 成年之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亦得由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聲請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之情形,宜斟酌下列情狀定之:(一)被害人之身體狀況。 (二)被害人之精神狀況。 (三)被害人當時之處境。 (四)有家事事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得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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