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在上班時間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情形,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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