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七、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在上班時間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情形,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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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了保護令的聲請方式。根據該條,原則上,保護令的聲請應以書面方式在上班時間進行。然而,如果被害人處於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情況下,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使用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進行緊急保護令的聲請,且可以在夜間或休息日進行聲請。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在保護令的程序和聲請方式方面提供了具體的指導。根據此項規定,當被害人面臨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使用便捷的方式進行保護令的聲請,以確保被害人的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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