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應設專線,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聲請緊急保護令之用;專線於上班時間接至家事(少年及家事)紀錄科,非上班時間接至法警室或法官寓所。 法院收受電信傳真方式之聲請書狀後,應即以電話向聲請人查證,並得以詢問司法院每三個月發布保密代碼之方式查證之。 法院收受聲請書狀後,如發現頁數不全或其他缺漏不明,得以電話或電信傳真方式通知聲請人補正。 上班時間法院人員依前項規定處理後,應即在聲請書狀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時間及加蓋騎縫章,並完成收文程序後,即送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非上班時間應由法官在聲請書狀上載明收受時間後即刻辦理,或先由法警在書狀上載明收受時間,即刻送請法官辦理;並均於次一上班之日中午前,將聲請書狀送法院收發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