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八、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應設專線,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聲請緊急保護令之用;專線於上班時間接至家事(少年及家事)紀錄科,非上班時間接至法警室或法官寓所。 法院收受電信傳真方式之聲請書狀後,應即以電話向聲請人查證,並得以詢問司法院每三個月發布保密代碼之方式查證之。 法院收受聲請書狀後,如發現頁數不全或其他缺漏不明,得以電話或電信傳真方式通知聲請人補正。 上班時間法院人員依前項規定處理後,應即在聲請書狀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時間及加蓋騎縫章,並完成收文程序後,即送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非上班時間應由法官在聲請書狀上載明收受時間後即刻辦理,或先由法警在書狀上載明收受時間,即刻送請法官辦理;並均於次一上班之日中午前,將聲請書狀送法院收發室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庭暴力案件的法院應該設立專線,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使用,以便他們根據地方法院法庭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聲請緊急保護令。在上班時間,專線應連接到家事(少年及家事)紀錄科,而在非上班時間,則應連接到法警室或法官寓所。根據司法院每三個月發布的保密代碼,法院在收到電訊傳真方式的聲請書狀後,應當立即通過電話向聲請人查證其真實性。如果聲請書狀的頁數不全或有其他缺漏不明之處,法院可以通過電話或電訊傳真方式通知聲請人進行補正。在上班時間,法院人員應當按照前述規定進行處理,然後在聲請書狀的文面上加蓋法院全銜的收文章,並註明頁數、時間以及加蓋騎縫章的情況。之後,他們應立即將聲請書狀送交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進行處理。在非上班時間,應由法官在聲請書狀上載明收受時間後立即辦理,或由法警在聲請書狀上載明收受時間後立即送交法官進行處理。在每個非上班時間結束的次一個上班日的中午之前,法院應將聲請書狀送到法院收發室進行處理。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