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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九、緊急保護令之聲請,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小時內處理完畢;書記官應儘速於辦案進行簿登錄「緊急保護令事件紀錄表」並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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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第9條中,有一項注意事項是指出法院在處理緊急保護令的聲請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這條規定,在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聲請後的四小時內,法院應依程序儘速處理完畢。同時,書記官也應該盡快在辦案進行簿上登記「緊急保護令事件紀錄表」並報結。 依法院的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法院需要在受理緊急保護令的聲請後的四小時內處理完畢,以便能夠迅速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時,書記官也需要在辦案進行簿上登記相關資訊並報結。以上資訊參考自《中華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最新修正日期為2021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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