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處理規定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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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處理規定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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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處理規定第1條是根据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的。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當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將案件轉送給司法機關時,需要遵守的處理規定。 參考資料:「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
-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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