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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處理規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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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現役軍人,係指軍事審判法第二條、第三條所列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處理規定第2條,該條文規定了現役軍人的定義。現役軍人是指根據軍事審判法第二條和第三條所列舉的人。具體來說,這些人可能是受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限制的軍事法院審判管轄的人。從這個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到,在特定情況下,現役軍人可能會受到軍事法院的審判。然而,關於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處理規定的其他具體規定,目前我無法提供更多的資訊。

  • 第二條、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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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處理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處理規定第 2 條規定:「二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現役軍人,係指軍事審判法第二條、第三條所列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處理規定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