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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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院辦理收受書狀人員,對於當事人遞送之書狀,有未使用司法狀紙、不合起訴程式、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或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應即加以指示令其補正。其有聲明人證而未於書狀載明證人姓名、住居所,或所提書狀附屬文件,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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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1條,法院處理收受書狀時,對於當事人提出的書狀如有以下情形,應即指示其補正:未使用司法狀紙、不符合起訴程式、未在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或未添具必要的繕本。同樣地,如果書狀中有聲明人證而未載明證人姓名、住居所,或未提交所引用的附屬文件的繕本,也需要補正。 例子:如果當事人在提出訴狀時未使用司法狀紙,法院應立即指示其補正,使用正確的狀紙後再行處理。
- 起訴名詞
- 人證名詞
- 證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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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