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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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當事人拒絕為前開補正時,收受書狀人員仍應收受書狀,並於狀面黏簽記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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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2條,當事人拒絕進行書狀補正時,收受書狀人員仍應收受該書狀,並在書狀的表面黏貼一張簽記,說明拒絕補正的原因,以便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注意。
- 前開名詞
- 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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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