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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法官受理事件後,應詳閱卷證,除因不合法可補正應先命補正,或立即可以裁定終結,或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者外,得先將原告或上訴人所提出之書狀及附屬文件繕本送達對造,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及附屬文件,並將所提答辯狀及附屬文件繕本送達他造。兩造均於書狀為完全或必要之陳述,並提出必要之附屬文件,或命提出書狀及附屬文件期限屆滿後,再指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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