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法官受理事件後,應詳閱卷證,除因不合法可補正應先命補正,或立即可以裁定終結,或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者外,得先將原告或上訴人所提出之書狀及附屬文件繕本送達對造,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及附屬文件,並將所提答辯狀及附屬文件繕本送達他造。俟兩造均於書狀為完全或必要之陳述,並提出必要之附屬文件,或命提出書狀及附屬文件期限屆滿後,再指定期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