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 法官受理事件後,應詳閱卷證,除因不合法可補正應先命補正,或立即可以裁定終結,或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者外,得先將原告或上訴人所提出之書狀及附屬文件繕本送達對造,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及附屬文件,並將所提答辯狀及附屬文件繕本送達他造。俟兩造均於書狀為完全或必要之陳述,並提出必要之附屬文件,或命提出書狀及附屬文件期限屆滿後,再指定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3條規定,法官在受理案件後,應詳閱案卷和證據。如果發現不合法或可以補正的問題,法官可以先命令補正或立即裁定終結,或者不需進行言詞辯論就能直接進行判決。此外,法官也可以先將原告或上訴人提出的書狀和相關文件的副本送交給被告或被上訴人,並限定期限讓其提出答辯書和相關文件,同時也將提出的答辯書和相關文件的副本送交給對方。只有在雙方都完成書狀及必要文件的完整陳述,並提出必要的相關文件,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狀及附屬文件後,法官才會再指定審理日期。 參考資料:《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 言詞辯論名詞
- 逕行判決名詞
- 上訴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對造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俟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