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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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當事人之期日通知書應註明當次期日係準備程序期日或辯論期日,如有應命當事人補正事項或應提出文書或附屬文件者,亦應於期日通知書上註明;如係準備程序期日或再開辯論期日,應併註明調查事項,俾當事人得以事先準備,以減少開庭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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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4條規定,當事人的期日通知書應明確註明該期日是準備程序期日或辯論期日,如果有需要當事人進行補正事項或提出文件或附屬文件的情況,也應在期日通知書上註明。如果該期日是準備程序期日或重新開庭辯論期日,應同時註明調查事項,以便當事人事前準備,減少開庭次數。 根據《高等法院各法庭期日通知書格式範本》(最新修訂日期:2014年12月19日),期日通知書應具備下列內容: 1. 法院名稱及地址 2. 案件字號及案由 3. 應註明該期日是準備程序期日或辯論期日 4. 該期日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5. 該期日之調查事項(如果是準備程序期日或重新開庭辯論期日) 6. 補正事項或提出文件或附屬文件的相關內容(如果適用)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 2. 《高等法院各法庭期日通知書格式範本》(最新修訂日期:2014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attchment/07082835871.pdf。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辯論名詞
- 再開辯論名詞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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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