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當事人之期日通知書應註明當次期日係準備程序期日或辯論期日,如有應命當事人補正事項或應提出文書或附屬文件者,亦應於期日通知書上註明;如係準備程序期日或再開辯論期日,應併註明調查事項,俾當事人得以事先準備,以減少開庭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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