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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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官指定期日,應斟酌案件之繁簡、當事人多寡,及是否訊問證人、鑑定人等情形,妥為分配間隔時間,除命合併辯論者外,不能就數案指定同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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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5條,法官在指定審判期日時應考慮案件的複雜程度、當事人的數量,以及是否需要訊問證人、鑑定人等情況,妥善分配間隔時間。除非案件可以合併辯論,否則不能指定同一時間處理多個案件。 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id=1224&keyword=%E5%8A%A0%E5%BC%B7%E6%B0%91%E4%BA%8B%E4%BA%8B%E4%BB%B6%E5%AF%A9%E7%90%86%E9%9B%86%E4%B8%AD%E5%8C%96%E5%8F%83%E8%80%83%E8%A6%81%E9%BB%9E
- 期日名詞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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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