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應事先研究待證事實,如認聲明人所表明之待證事項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先命其敘明或補充之。如事實繁雜者,應預行擬妥訊問要旨,俾一次訊問完畢,以免一再通知證人、鑑定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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