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 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應事先研究待證事實,如認聲明人所表明之待證事項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先命其敘明或補充之。如事實繁雜者,應預行擬妥訊問要旨,俾一次訊問完畢,以免一再通知證人、鑑定人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资料,加强民事事件审理集中化参考要点第6条规定,法官在询问证人、鉴定人之前应该事先研究待证事实。如果认为证人或鉴定人所陈述的待证事项不明确或不完整,应首先要求其进行阐明或补充。如果事实复杂,应预先准备询问要点,以便一次性地完成询问,以避免多次通知证人或鉴定人到庭。 根据台湾的法律资料,我无法找到与加强民事事件审理集中化参考要点第6条有直接关联的參考資料。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 要旨名詞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