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當事人未依訴訟進行之程度,適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並聲明證據者,法官得限期命其提出。其逾期提出者,法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審查有無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情事,如有上開情事,宜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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