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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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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當事人未依訴訟進行之程度,適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並聲明證據者,法官得限期命其提出。其逾期提出者,法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審查有無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情事,如有上開情事,宜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文本,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7條規定,當事人應在適當的時候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並聲明相關證據。如果當事人逾期提出,法官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的規定,審查是否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而逾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如果存在上述情況,則應予以駁回。 參考資料:《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 防禦方法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意圖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攻擊防禦方法名詞
  • 上開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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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 7 條規定:「七 當事人未依訴訟進行之程度,適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並聲明證據者,法官得限期命其提出。其逾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