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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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當事人未依訴訟進行之程度,適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並聲明證據者,法官得限期命其提出。其逾期提出者,法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審查有無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情事,如有上開情事,宜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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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文本,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7條規定,當事人應在適當的時候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並聲明相關證據。如果當事人逾期提出,法官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的規定,審查是否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而逾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如果存在上述情況,則應予以駁回。 參考資料:《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 防禦方法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意圖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攻擊防禦方法名詞
- 上開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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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