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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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官於必要情形下,得通知兩造到場整理並協議簡化爭執要點。整理及協議結果應載明筆錄。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限期命當事人自行整理或協議之,並將整理或協議之結果向法院陳明。 前項整理或協議之結果應作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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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8條,法官在必要情況下可以通知兩造當事人到場整理並協議簡化爭執要點。整理及協議的結果應當記錄在筆錄中。法官認為合適的情況下,也可以限期要求當事人自行進行整理或協議,並將整理或協議的結果向法院陳明。這些整理或協議的結果應作為裁判的基礎。 根據司法院公告,該參考要點的立法基礎是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及第296-1條第1項,這些法條說明了法官在調查證據之前應將爭點曉諭當事人的規定。而參考要點的目的在於加強民事事件審理的效率,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並防止突襲性裁判。 參考資料:《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民事訴訟法
- 陳明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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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