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法官於必要情形下,得通知兩造到場整理並協議簡化爭執要點。整理及協議結果應載明筆錄。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限期命當事人自行整理或協議之,並將整理或協議之結果向法院陳明。 前項整理或協議之結果應作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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