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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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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合議事件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於調查完竣,已達可終結之程度,且經訊明當事人無其他主張後,宣告終結準備程序,並載明筆錄。當事人後再為其他主張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但書之情形外,應注意同條前段之規定,使生失權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9條,合議事件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當調查完畢、已經達到可以結束的程度,且經過確認當事人沒有其他主張之後,應宣告終結準備程序並記錄筆錄。如果當事人在此之後有其他主張,除非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但書的情形,否則應注意前段規定,以確定對其權益的損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合議事件必須經由準備程序的處理,該程序的內容包括第273條第1項至第274條、以及第276條至第278條應處理的事項。這些準備程序的目的在於讓審判程序能順暢地進行,不得因此而取代應該在審判期間進行的直接調查證據程序。根據該法第276條第1項,法院在準備程序中調查證據時,除非預料證人無法於審判期日出席,否則不得在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行合議審判案件可透過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以便處理第273條第1項、第274條、以及第276條至第278條所規定的事項。然而,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不得積極蒐集證據或進行實質的證據調查,這樣的職權限制在該法第279條第4款中有明確規定,只有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受命法官才能進行調查。根據上訴書中的內容來看,原審受命法官未明確說明為何預期證人無法出席審判期日,因此進行證人詢問程序是有爭議的。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tAt.aspx?PCODE=B0030001) - 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tAt.aspx?PCODE=C0000034) - 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tAt.aspx?PCODE=T0150001)

  • 受命法官名詞
  • 宣告名詞
  • 名詞
  • 第二百七十六條但書條文
  • 失權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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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 9 條規定:「九 合議事件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於調查完竣,已達可終結之程度,且經訊明當事人無其他主張後,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