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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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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一次能終結者,如依訴訟進行之狀況,得當庭指定下次期日者,宜當庭指定下次期日,其間隔以不逾二星期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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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10條,如果一次期日無法結束審理,根據訴訟進行的狀況,可以在庭上指定下一次期日,並且建議下一次期日的間隔不應該超過兩星期。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10條。

  • 期日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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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 期日非一次能終結者,如依訴訟進行之狀況,得當庭指定下次期日者,宜當庭指定下次期日,其間隔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