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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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期日非一次能終結者,如依訴訟進行之狀況,得當庭指定下次期日者,宜當庭指定下次期日,其間隔以不逾二星期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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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10條,如果一次期日無法結束審理,根據訴訟進行的狀況,可以在庭上指定下一次期日,並且建議下一次期日的間隔不應該超過兩星期。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第10條。
- 期日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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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