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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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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簡易庭或普通庭之裁定正本,未當場
送達
被移送人者,應至遲於收受裁定
原本
之翌日函囑原移送之警察機關送達予被移送人,或準用
刑事訴訟法
有關送達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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