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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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簡易庭或普通庭之裁定正本,未當場送達被移送人者,應至遲於收受裁定原本之翌日函囑原移送之警察機關送達予被移送人,或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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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注意的第10條規定如下:若在簡易庭或普通庭裁定案件時,裁定正本未當場送達給被移送人,則應在收受裁定原本的隔日最遲函囑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將裁定正本送達給被移送人,或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進行送達。 根據這個規定,當法院在簡易庭或普通庭裁定案件時,如果裁定正本沒有當場送達給被移送人,法院應該在收到裁定正本的隔天最遲函囑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並請他們將裁定正本送達給被移送人。如果無法達成這種方式的送達,法院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送達。 參考資料: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0條 - 刑事訴訟法 第208條 第1項
- 送達名詞
- 原本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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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