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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簡易庭或普通庭之裁定正本,未當場送達被移送人者,應至遲於收受裁定原本之翌日函囑原移送之警察機關送達予被移送人,或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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