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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少年違反本法之行為同時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應移送少年法庭審理者,係指少年之行為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或第二十七條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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