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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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少年違反本法之行為同時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應移送少年法庭審理者,係指少年之行為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或第二十七條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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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的规定,此条款提到了少年違反本法之行為同時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應移送少年法庭審理者,係指少年之行為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或第二十七條之情事。 依照此规定,如果一名少年违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并且此行为同时违反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或第二十七條的规定,那么此案件应当移送至少年法庭进行审理。 以下是相關範例: - 例如,如果一名未成年人在公共場合参与了暴力或擾亂秩序的行為,同時又触犯了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明确规定的違法情況,这种案件就应该移送至少年法庭進行審理,以确保其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 另外,如果一名未成年人在社交媒体上进行網路霸凌行為,同時又触犯了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关于網路霸凌的相关规定,这种案件也应该移送至少年法庭進行審理,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教育改造。 需要注意的是,此範例的解釋僅提供了一般性的解釋,具體法律規定可能會因地區和具體的法律文本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體的案件中,應該進一步參考相關的法律條文和裁判書。
- 少年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 第三條或第二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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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