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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之案件及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之案件暨普通庭受理抗告之案件,如認定行為應予處罰者,得分別於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案件之範圍內,就移送之事實,變更警察機關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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