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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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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理違反本法案件,必要時得通知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派員到庭說明查獲之經過及其認定違反本法之事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法院在審理違反該法案件時,如果有必要,可以通知原移送該案件的警察機關派員到庭,說明查獲該案件的過程以及其認定違反該法的事證。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警察機關能夠提供有關該案件的相關資訊,以供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參考。例如,若有一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法院可以通知原移送案件的警察機關的員警到庭,說明他們當時是如何查獲該案件的,以及他們根據觀察到的事證認定該案件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透過這種方式,法院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該案件的背景和情況,有助於正確判斷和裁定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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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審理違反本法案件,必要時得通知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派員到庭說明查獲之經過及其認定違反本法之事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