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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被移送人得於審理中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選任辯護人辯護或陳報輔佐人到院陳述意見,均應按審級提出委任狀。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檢閱卷宗、證物及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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