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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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警察機關隨案解送被移送人時,簡易庭應即訊問調查,於訊問調查後,並即時宣示裁定,迅速製作裁定書,當場送達被移送人。但有再行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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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警察機關在解送被移送人時,簡易庭應即訊問調查,並於訊問調查後立即宣示裁定,迅速製作裁定書,當場送達被移送人。只有在有再次調查必要的情況下,才不在此限。 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警察機關在解送被移送人時,要立即進行訊問和調查,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一旦訊問調查完成,簡易庭必須立即宣示裁定並製作裁定書,並當場將其送達給被移送人。這樣做可以確保被移送人得以及時了解自己的權益和法律地位,並且避免延誤裁定的情況發生。 在具體實際情況下,警察機關可能會遇到一些需要進一步調查的情況,這些情況下不受製作裁定書的時限。例如,如果有新的證據出現或需要進一步調查某些重要事實,警察機關可以延長製作裁定書的時間,以確保調查的完整性和正確性。 以上回答僅為推測,具體的法定解釋和實踐可能依賴於相關法規、判例和其他參考資料。所使用之資料請以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參考資料為準。
- 解送名詞
- 訊問名詞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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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