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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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即分案審理。如事證明確者,得逕依警察機關移送之卷證資料制作裁定書,以期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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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中華民國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法院在受理違反該法案件時,應立即將案件進行分案審理。如果事證明確,法院可以直接根據警察機關移送的卷證資料製作裁定書,以期快速處理該案件。 參考資料: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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