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各簡易庭、普通庭管轄之案件,如被移送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誤向同法院之他簡易庭、普通庭為聲請或提起抗告時,均應認為合法,由簡易庭或普通庭函移該管簡易庭、普通庭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回答有關於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的問題。因為上述內容未提及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案的相關法規或案例。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