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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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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簡易庭、普通庭管轄之案件,如被移送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誤向同法院之他簡易庭、普通庭為聲請或提起抗告時,均應認為合法,由簡易庭或普通庭函移該管簡易庭、普通庭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回答有關於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的問題。因為上述內容未提及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案的相關法規或案例。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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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各簡易庭、普通庭管轄之案件,如被移送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誤向同法院之他簡易庭、普通庭為聲請或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