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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各簡易庭、普通庭管轄之案件,如被移送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誤向同法院之他簡易庭、普通庭為聲請或提起抗告時,均應認為合法,由簡易庭或普通庭函移該管簡易庭、普通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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