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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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簡易庭對於違反本法案件之有無管轄權,應以受理時為準。 依調查之結果,認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移轉於有管轄權之他法院簡易庭辦理;但同一法院簡易庭相互間之移案,毋庸以裁定為之。 同一案件繫屬於數簡易庭者,由繫屬在先之簡易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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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條的規定,法院辦理違反該法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法院簡易庭應以受理時的情況來判斷是否有管轄權。如果調查結果認為該庭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該案給有管轄權的其他法院簡易庭來審理。然而,如果是同一個法院內的簡易庭之間的案件轉移,則不需要裁定作出。 2. 如果同一案件同時綁定於數個簡易庭之間,則由繫屬在先的簡易庭來審理該案。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關條文規定,其中第2條明確規定了法院辦理該類案件應注意的事項。
- 同一案件名詞
- 繫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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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