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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法院簡易庭對於違反本法案件之有無管轄權,應以受理時為準。 依調查之結果,認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移轉於有管轄權之他法院簡易庭辦理;但同一法院簡易庭相互間之移案,毋庸以裁定為之。 同一案件繫屬於數簡易庭者,由繫屬在先之簡易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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