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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簡易庭、普通庭如認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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