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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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簡易庭、普通庭如認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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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簡易庭以及普通庭在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若認為抗告不符合法定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者抗告權已經喪失,應當以裁定駁回之。但若該抗告不符合法定程式的問題可以補正,則應定期先命令當事人補正。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單行本「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
- 抗告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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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