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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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違反本法案件,經提起抗告,普通庭如認其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如認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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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如果在該案件中被告提起抗告,普通庭如果認為抗告有理由,則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行裁定;如果認為抗告無理由,則應以裁定駁回。這意味著普通庭在審視抗告時應根據理由判斷是否撤銷原裁定或駁回抗告。 參考資料: - 「公證法院法統一訴訟程序手冊」 範例: - 例如,如果一個被告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中提起抗告,普通庭仔細審視抗告理由後認為抗告合理並符合法律規定,則應以裁定撤銷原裁定並自行裁定。
- 抗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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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