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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違反本法案件,經提起抗告,普通庭如認其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如認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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