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十四、違反本法之行為經裁定處罰確定,應於送達回證繳齊後二日內檢同裁定正本及警察機關移送之證物或應予沒入之物送由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四條,如果違反該法的行為經裁定處罰確定,應在收到送達回證後的兩天內,將裁定正本、警察移送的證物或應予沒入的物品交由原來移送的警察機關執行。 舉例:如果某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裁定罰款,該人應在收到送達回證後的兩天內,將裁定書正本和相關的證物交給移送該案件的警察機關執行。
- 送達名詞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