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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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裁處停止營業者,不論有無其他依法加重事由,其停止營業期間,仍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之期間內裁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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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營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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