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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之案件,簡易庭應於受理後二日內,迅速裁定並制作正本送達。經提起抗告者,普通庭亦應依上開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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