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二十、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之案件,簡易庭應於受理後二日內,迅速裁定並制作正本送達。經提起抗告者,普通庭亦應依上開期限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簡易庭在受理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案件後,應於二日內迅速裁定並制作正本送達。同樣地,如果有被告提起抗告,普通庭也應在同樣的期限內辦理相關程序。 參考資料: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拘留名詞
- 送達名詞
- 抗告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