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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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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之案件,簡易庭應於受理後二日內,迅速裁定並制作正本送達。經提起抗告者,普通庭亦應依上開期限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簡易庭在受理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案件後,應於二日內迅速裁定並制作正本送達。同樣地,如果有被告提起抗告,普通庭也應在同樣的期限內辦理相關程序。 參考資料: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拘留名詞
  • 送達名詞
  • 抗告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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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規定:「二十、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之案件,簡易庭應於受理後二日內,迅速裁定並制作正本送達。經提起抗告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