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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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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警察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
之案件,簡易庭應於受理後二日內,迅速裁定並制作正本
送達
。經提起
抗告
者,普通庭亦應依
上開
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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