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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開庭時實施安全檢查要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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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道安全檢查設於台北市博愛路一二七號法庭大廈一樓入口處,同處並發民眾旁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憲法法庭開庭時實施安全檢查要項第1條規定了以下兩個項目: 一、第一道安全檢查設於台北市博愛路127號法庭大廈一樓入口處。 這表示在憲法法庭開庭時,將在法庭大廈一樓入口處設立第一道安全檢查。這樣可以確保進入法庭的人員和物品的安全。 同處並核發民眾旁聽證。 這代表在進行安全檢查的同時,也會對符合要求的民眾核發旁聽證。這樣民眾可以在法庭旁聽案件的審理過程。 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憲法法庭法庭與訴訟規則》第15條,憲法法庭在開庭時需要進行安全檢查。該條文並未明確提及安全檢查的細節,但可以參考相關的司法制度文件以及法庭安全檢查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個可參考的案例是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台上再上訴字第10934號判決書,該案涉及憲法法庭審理的一起案件,其中有提及憲法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對民眾的安全檢查措施。該判決書可作為對憲法法庭安全檢查規定的參考範例。

  • 名詞
  • 聽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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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開庭時實施安全檢查要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開庭時實施安全檢查要項第 1 條規定:「一 第一道安全檢查設於台北市博愛路一二七號法庭大廈一樓入口處,同處並核發民眾旁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開庭時實施安全檢查要項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