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開庭時實施安全檢查要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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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二道安全檢查設於司法大廈三樓通往四樓左側之樓梯口,其餘樓梯口予以管制,退庭時仍按原路線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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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