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憲法法庭開庭時實施安全檢查要項
- 異動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第一道安全檢查設於台北市博愛路一二七號法庭大廈一樓入口處,同處並核發民眾旁聽證。
二 第二道安全檢查設於司法大廈三樓通往四樓左側之樓梯口,其餘樓梯口予以管制,退庭時仍按原路線離去。
三 開庭當日,司法大廈、法庭大廈各機關同仁務必佩掛服務證。靠近憲法法庭之電梯 (即司法大廈中棟電梯) 應予管制。
四 記者可持記者證通行一、二道安全檢查處,但須持有旁聽證始可進入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