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開庭時實施安全檢查要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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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記者可持記者證通行一、二道安全檢查處,但須持有旁聽證始可進入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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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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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名詞
- 聽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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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