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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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法官,由簡易庭或民事庭法官任之。其辦理期間是否另分訴訟事件及分案件數,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法官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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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這個問題是有關於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第7條的問題。根據該條規定,非訟事件處理中心的法官可以由簡易庭或民事庭的法官擔任,而該法官的辦理期間是否另行區分訴訟事件和案件數量的處理,則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的法官會議決定。 可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司法院法官會議法第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院法官會議法第6條規定,法官會議的職權之一是處理相關法官的任免事項。因此,在決定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法官辦理期間的訴訟事件和分案件數上,法官會議有相關的決定權。
- 非訟事件名詞
- 民事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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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