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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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應指定資深績優書記官一人,襄助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有關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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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應指定資深績優書記官一人,協助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有關中心業務。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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