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9

快速跳轉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各項非訟事件裁定原本或正本,得以電腦作業為之,原本最後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簽名。由司法事務官辦理者,裁定正本應由其簽名,不得以電腦打字代之。法官製作之原本免送閱;司法事務官製作之原本應依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未提及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第9條的內容,答案無法提供。

  • 非訟事件名詞
  • 原本名詞
  • 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第 9 條規定:「九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各項非訟事件裁定原本或正本,得以電腦作業為之,惟原本最後須由法官或司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