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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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各項非訟事件裁定原本或正本,得以電腦作業為之,惟原本最後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審核、簽名。由司法事務官辦理者,裁定正本應由其簽名,不得以電腦打字代之。法官製作之原本免送閱;司法事務官製作之原本應依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送閱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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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未提及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第9條的內容,答案無法提供。
- 非訟事件名詞
- 原本名詞
- 惟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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