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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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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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第2條規定,普通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如果要改任為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依照該遴選要點進行遴選程序。這意味著,普通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如果符合本要點的資格和條件,則可以進行改任成為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的程序。 以下是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 根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第2條,如果一位普通法院法官符合該要點中的資格和條件,並且沒有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則可以申請改任成為行政法院的法官。然後,這位法官需要通過遴選程序,例如面試或考試,以確定他們是否適合擔任行政法院法官的職位。根據這個法條,法官的改任過程將受到遴選要點的規定和程序的約束。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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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