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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

  • 異動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一 為因應新公布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前,於各級行政法院成立時,完成人員派任之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 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第 3 條

三 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應具備左列一般要件,且具有特別要件之一者,得優先遴任之: (一) 一般要件: 1 曾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七年以上 (含候補年資) ,並經實授二年以上,或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者。 2 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者。 3 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 特別要件: 1 調司法院行政訴訟懲戒廳辦理行政訴訟行政業務一年以上者。2 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者。 3 有憲法、行政法學之專門著作、論文者。 4 取得公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者。 5 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者。

第 4 條

四 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應具備左列一般要件,且具有特別要件之一者,得優先遴任之: (一) 一般要件: 1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者。或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2 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者。 3 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 特別要件: 1 調司法院行政訴訟懲戒廳辦理行政訴訟行政業務一年以上者。2 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者。 3 有憲法、行政法學之專門著作、論文者。 4 取得公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者。 5 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者。

第 5 條

五 司法院設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十六人,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各級行政法院院長及法官代表四人兼任,辦理第三點及第四點人員之遴選。 前項規定之法官代表四人,於遴選委員會辦理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時,由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一人任之;於辦理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時,由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任之。法官代表,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連任。 在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未實施前,遴選委員中,各級行政法院院長、法官代表,由行政法院院長、評事任之。

第 6 條

六 經第五點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人員,應施予在職訓練,並經司法院人事人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任用之。

第 7 條

七 本要點有關高等、地方法院法官之規定,於高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準用之。

第 8 條

八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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